劳动法系列 | 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律师费,可以由败诉方承担吗?
部分类型的案件,可以要求败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律师费。在“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深圳地区的意见为:劳动者胜诉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但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全文共1695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作者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张勃 闻琼
责编 | 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 盛雷鸣
在审判实践中,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基本没有争议。但关于“律师费是否可以由败诉方”承担的问题,并无定论。只有部分类型的案件,依照特别规定,才能要求败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律师费。例如法律援助案件、部分侵权案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人身损害等)。
2000年,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沪高法民〔2000〕44号),其中对“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律师费的规定为:
14、律师费可否作为损失要求赔偿?
我们认为,所谓损失,是指因违约方或加害人的不法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财产利益的丧失。律师费在性质上应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以作为损失,但不能超过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到的范围。鉴于目前律师收费有按规定收费和协议收费两种,我们认为,受害人与律师协商确定的律师费,如果高于有关规定的,则高出部分可认为超过了加害人或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对超出部分应不予支持。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也原则规定:
22. 引导当事人诚信理性诉讼。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非诚信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发挥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调节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杠杆作用,促使当事人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3944号(政治法律类409号)提案的答复”认为:
建立律师费用转付制度符合我国法律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社会发展需要,具有重要意义。律师费用承担模式主要有当事人自己承担律师费用模式、律师费用转付模式。作为诉讼制度组成部分的诉讼费用制度,对其中的律师费用承担模式的改革,一方面可以在改革中兼顾公平与正义,另一方面可以在保证公平与正义的条件下通过制度设计将司法成本降到最低。
但是,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的产生的律师费,是否可以败诉方承担,仍未有明确规定。深圳地区的意见为:劳动者胜诉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费,但金额不超过五千元。
2008年,《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2019年修订)中,其第58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是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上述条文在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
1、单位在仲裁阶段败诉后,提起诉讼的;劳动者作为被告,难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律师费”的诉请,一审或之后阶段的律师费如何主张?
2015年12月24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认为:
劳动者主张由用人单位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应当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时一并提出。但劳动者作为仲裁被申请人或者诉讼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等无法提起仲裁请求或者诉讼请求的除外。
2、“五千元”是涵盖了整个仲裁诉讼执行过程,还是仅指其中一个阶段呢?
“解释”认为:
最高不超过五千元,是指在一起劳动争议处理整个过程中(包括仲裁、诉讼、执行等阶段),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裁决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上限。
由此可见,基于劳动者的特殊地位,无论其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原告或被告,均可在五千元的限度内,要求单位承担。
案例:深劳人仲案(2019)22004 号
该案中,申请人(劳动者)的第4项仲裁请求为“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裁决结果部分支持了仲裁请求:“四、被申请人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849.05 元”。
“律师费用转付制度”是大势所趋,但具体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究竟该如何承担,尚无定论。基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或许“单位败诉承担对方律师费,劳动者败诉不承担对方律师费”,会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下期再见!
作者简介:张勃,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合伙人、律师。张勃律师曾担任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现任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劳动法团队负责人。张勃律师擅长人力资源相关法律服务,业务涉及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与完善、企业并购中人力资源管理合规审查、企业经济性裁员等。
Email:zhangb@guantao.com
作者简介:闻琼,观韬中茂上海办公室律师。闻琼律师曾于知名外资企业担任法务工作,在企业合规管理方面具有实务经验。自执业以来专注于人力资源管理及争议解决等领域。现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集体协商与谈判、企业规章制度设计与完善、薪酬结构与用工模式的合规筹划、并购重组等资本运作中的人员转移及裁员安置等法律服务。
Email:wenqiong@guantao.com
劳动法系列往期文章推荐(点击标题,查看原文)
11、关于认定“不定时工作制”的新观点
59、遇到“喜欢”加班的员工怎么办?——简评超时加班的用工风险
66、注意!莫让维权变违纪——关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合理性探讨
88、如何理解劳动法中的21.75天、20.83天、30天和30.4天?
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长按二维码关注
北京 · 上海 · 西安 · 成都 · 大连 · 深圳 · 济南 · 厦门
香港 · 天津 · 广州 · 杭州 · 悉尼 · 苏州 · 纽约 · 武汉
多伦多 · 南京 · 联营办公室* · 福州 · 郑州
*观韬中茂亚司特(上海自贸区)联营办公室
点击“阅读原文”链接到观韬中茂官方网站。